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6日久量股份(30080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5〕194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委托肇庆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产“柔光舒适灯”(型号:DP-6077,规格:48W,批号:202303)150台,成本价为45元/台,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50元/台,销售金额7500元。上述产品2024年7月23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411103632;结论:耐热、耐火和耐起痕项目不符合GB7000.1-2015、GB7000.204-2008标准)。当事人委托肇庆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产“LED手持式电蚊拍”(型号:LED-803,规格:100-240V~50/60HZ0.5W)400台,成本价18元/台,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8.5元/台,销售金额7400元。上述产品2024年6月25日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LG***********)。同时,该批次产品于2024年5月11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亦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411102116)。当事人委托肇庆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产“LED手持式电蚊拍”(型号:LED-809,规格:100-240V~50/60HZ0.08A0.5W)500台,成本价17.5元/台,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8元/台,销售金额9000元。上述产品2024年6月25日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LG***********)。当事人委托肇庆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产“LED手持式电蚊拍”(型号:DP-835B,规格:100-240V~50/60HZ0.05W)240台,成本价13元/台,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4元/台,销售金额3360元。上述产品2024年6月25日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LG***********);同时,上述产品另于2024年9月14日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TQ24145009)。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的上述4款产品合计成本为25820元,合计销售金额为27260元,我局现场检查后,当事人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召回。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7260元,违法所得1440元。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曾于2023年8月31日被我局依法立案调查,我局于2024年2月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54号)。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二、罚款81780元。(合共罚没8322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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