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0日天首退(00061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 被处罚当事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首发展或公司)在年度报 告中虚增收入。2021 年 10 月至 12 月,天首发展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 营业收入,具体由其控股孙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天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山西天首,现已更名为“山西大呈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指定客户销售键 合金丝及蒸发金产品,上述产品在天首发展的安排下最终送至贵金属回收商处 进行黄金回收并回笼资金。 天首发展通过以上模式反复循环交易,实现虚假销售键合金丝及蒸发金产 品收入 115,049,360.60 元。上述过程中,指定客户对键合金丝及蒸发金产品 均无真实需求,且采购资金均来源于天首发展时任董事长邱士杰(其在 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3 月兼任公司财务总监)控制的公司或他人的银行账户,各环 节涉及的资金划转、合同和采购单据的制作、产品交付和回收等工作均由天首 发展决策并组织实施。 综上,天首发展上述销售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15,049,360.6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86.54%,导致天首发展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0,000 元罚款; 二、对邱士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0,000 元罚款三、对张先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0,000 元罚款; 四、对陈锋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000 元罚款; 五、对李晓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000 元罚款。 六、对李秀华、姜琴、赵向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0,000 元罚款对邱士杰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内蒙古监管局宣布 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 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 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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