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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股市必读:中原内配(002448)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6.82万元,占总成交额0.46%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20 09: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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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19日收盘,中原内配(002448)报收于6.41元,上涨0.0%,换手率1.87%,成交量9.09万手,成交额5780.45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中原内配主力资金净流出26.82万元,占总成交额0.46%。
  • :中原内配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比例达98.6639%。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6.82万元,占总成交额0.46%;游资资金净流入173.7万元,占总成交额3.0%;散户资金净流出146.88万元,占总成交额2.54%。

公司公告汇总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2024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12月3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2024年12月19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河南省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淮河大道6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薛德龙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9:15至15:00。
  •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包括2024年12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书面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会议出席情况为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43人,代表股份合计148,720,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750%。其中,现场出席18人,代表股份143,848,678股;网络出席325人,代表股份4,872,045股。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334人,代表股份13,348,405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审议的提案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程序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数据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表决结果为同意146,73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39%;反对1,738,273股,占1.1688%;弃权248,800股,占0.167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1,361,332股,占85.1138%;反对1,738,273股,占13.0223%;弃权248,800股,占1.8639%。
  •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9:15至15:00。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二楼会议室,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主持人是董事长薛德龙先生,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1日。
  • 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3人,代表股份148,720,7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27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43,848,6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44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5人,代表股份4,872,0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28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4人,代表股份13,348,4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686%。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提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6,733,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39%;反对1,738,273股,占1.1688%;弃权248,800股,占0.167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361,332股,占85.1138%;反对1,738,273股,占13.0223%;弃权248,800股,占1.8639%。
  •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朱培元、赵雪琛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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