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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股市必读:广信股份(603599)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80.43万元,占总成交额4.17%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20 06: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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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19日收盘,广信股份(603599)报收于11.91元,下跌0.17%,换手率0.62%,成交量5.66万手,成交额6726.0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广信股份主力资金净流出280.43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332.5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52.07万元。
  • 公司公告:广信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全资子公司东至广信增资200,000.00万元的议案,并制定了《舆情管理制度》。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80.43万元,占总成交额4.17%;游资资金净流入332.5万元,占总成交额4.94%;散户资金净流出52.07万元,占总成交额0.77%。

公司公告汇总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召开: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由董事长黄金祥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 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东至广信增资200,00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其100%的股权。
  • 议案二: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制定《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 表决结果:两项议案均获得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 增资标的: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 增资金额:拟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东至广信增资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对全资子公司的增资符合公司战略布局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但仍然面临市场、经营、管理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增资事项概述
  • 基本情况:根据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规划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东至广信增资200,00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其100%的股权,东至广信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 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关联交易及重组: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 公司信息:成立时间2009年11月02日,注册地点安徽省东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永贵,注册资本147,700万元。
  • 财务数据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约为670,195.12万元,净资产约为528,528.26万元;营业收入为395,544.34万元,净利润为48,722.18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 截至2024年9月30日,总资产约为652,196.01万元,净资产约为545,922.09万元;营业收入为301,207.47万元,净利润为16,461.6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 增资影响: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东至广信进行增资,可以增强子公司资本实力,促进子公司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投资规划及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资完成后,东至广信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 风险分析
  •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的增资符合公司战略布局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但仍然面临市场、经营、管理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公司将通过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并强化执行、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全资子公司的管理,积极防范和应对相关风险。
  • 本次增资是为子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支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因此,本次增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舆情管理制度

  • 总则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 第三条:公司舆情管理应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 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 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 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主动、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舆情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报告;
    •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第一时间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采取处理措施;
    • 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积极推进,及时作出应急反应;
    • 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 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 责任追究
  •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五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附则
  •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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