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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股市必读:海油工程(600583)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696.82万元,占总成交额4.67%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20 05: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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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19日收盘,海油工程(600583)报收于5.44元,下跌0.73%,换手率0.62%,成交量27.56万手,成交额1.49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海油工程主力资金净流出696.82万元,占总成交额4.67%。
  • 公司公告:海油工程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多项议案,包括2025年度经营预算、银行授信额度、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
  • 对外投资:海油工程拟建造一艘专业铺管船,项目总投资约137,525.68万元人民币。
  • 财务资助:全资子公司海油工程国际有限公司乌干达分公司向COOEC AND CPECC JOINT VENTURE提供不超过650万美元的财务资助,期限一年,利率6%/年。
  • 提质增效:海油工程发布“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强调战略引领、投资者回报、科技赋能等多方面举措。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
  • 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696.82万元,占总成交额4.67%;
  • 游资资金净流入1389.28万元,占总成交额9.31%;
  • 散户资金净流出692.46万元,占总成交额4.64%。

公司公告汇总

海油工程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召开情况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8日
  • 会议方式:现场结合视频会议
  • 主持人:董事长王章领先生
  • 应到董事:6人
  • 实到董事:6人
  • 列席人员: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会议审议情况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经营预算的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290亿元人民币
  •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的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的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慈善公益管理办法 >的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的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全资子公司海油工程国际有限公司所属乌干达分公司向COOEC AND CPECC JOINT VENTURE提供不超过650万美元的财务资助,期限一年,利率6%/年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
  • 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审计计划》
  • 审议通过《关于建造一艘专业铺管船的议案》,项目总投资额约137,525.68万元人民币
  • 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投资计划》,2025年总体计划投资约10.60亿元,主要用于基地建设、专业技术服务装备、科研资本性支出、信息化建设、节能低碳、环境治理、办公设备及慈善公益等项目

海油工程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 资助方:海油工程国际有限公司乌干达分公司
  • 资助对象:COOEC AND CPECC JOINT VENTURE
  • 资助方式、金额、期限、利息:国际有限公司乌干达分公司向翠鸟联合体提供不超过650万美元的借款,期限一年,利率6%/年,还款资金来源为翠鸟联合体执行项目收入,如出现违约翠鸟联合体将支付贷款本金0.15‰/日的罚息。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将密切关注翠鸟联合体后续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如发现或者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

海油工程关于“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 主要内容
  • 坚持战略引领,发展质效实现系统性提升。公司围绕高质量发展,推进组织维度与项目维度并重,实现从成本管理能力建设、降本提质增效、再到价值管理的三次跨越升级。2023年营收首次突破300亿元,推进海外本地化实体化发展。
  • 重视投资者回报,推动价值提升。公司制定《2024-2026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自2002年上市以来累计派发现金红利约63亿元,近三年现金分红14.46亿元,占三年实现净利润的比例42%。
  • 坚持科技赋能,发展新质生产力。公司加快实施“科技创新强基工程”,攻克38项关键技术,2项创新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临港智能制造基地效率不断提高。
  • 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多措并举加强沟通交流。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通过多种渠道与投资者充分沟通交流,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 坚持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效能。公司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模式,优化公司治理,提升董事会运作水平。
  • 坚持完善ESG体系建设,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公司推进ESG理念深度融入战略管控,建立三级ESG治理架构,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 强化“关键少数”责任,提升履职能力。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和合规意识。
  • 风险提示:本方案基于公司目前所处外部环境和实际情况而制定,所涉公司规划、发展战略等不构成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未来可能受宏观环境、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海油工程关于新建专业铺管船的对外投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所属分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分公司”)拟建造一艘专业铺管船,项目总投资估算(含增值税)为137,525.68万元人民币,项目全部投资为海油工程自有资金。
  • 对外投资概述
  • 2024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建造一艘专业铺管船的议案》,同意安装分公司建造一艘专业铺管船,项目总投资估算(含增值税)为137,525.68万元,项目全部投资为海油工程自有资金。本次投资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 投资主体及项目内容:安装分公司拟建造一艘专业铺管船
  • 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估算(含增值税)为137,525.68万元
  • 资金来源:项目全部投资为海油工程自有资金
  • 项目建设期:计划2028年6月交付使用
  • 市场定位:专业铺管船主要服务于国内海域,兼顾国际市场。主要功能定位:可铺设相应水深4~60英寸管径海管,具有双节点管线铺设作业、海底管线维修等功能。
  • 经济评价:经财务评价分析,该项目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8.07%,税后财务净现值(i=8%)765.49万元,所得税后投资回收期13.65年,具有经济可行性。
  • 可行性分析:建造一艘专业铺管船项目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业务定位,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在技术和经济上均可行。
  • 对公司的影响
  • 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加强国内油气增储上产服务保障能力,扎实推动海油工程老旧装备更新换代以及海洋重大装备国际化发展,增强自有装备资源保障力度和市场竞争力,提升海底管道铺设服务能力。
  • 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 本次对外投资过程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及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把握建设进度,积极做好相关风险防控措施。

海油工程投资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为加强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各项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各项投资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管理,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章 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及批准权限
  • 公司进行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 公司投资计划分为对外权益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两大类。
  • 公司设立投资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的审查或批准;负责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类型项目的审查。公司董事长负责投委会的工作,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向董事会负责。
  • 公司对外权益投资的批准权限:
    1. 新设或注销子公司、增加或减少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含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
    2. 新设或注销分公司
    3. 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类型的权益投资项目
    4. 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项目
    5. 项目金额调整
  • 项目所属单位负责投资项目评估(包括成本-收益-风险分析,企业外部投资环境评估,确定环境因素对投资项目的影响等),并完成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提交公司投委会;投委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初步议定投资意向后,视项目拟投资额度履行审批程序。
  • 第三章 投资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程序的原则规定
  • 投委会是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行使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职能。
  • 投委会原则上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总法律顾问组成,投委会主任由公司董事长兼任,副主任由公司主管投资的领导兼任;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 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由该部门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 投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一名委员)为会议召集人,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及议程,并主持会议。投委会会议须达到应出席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
  • 投委会采用票决制做出决定。每一位委员持有一票,投委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投委会主任对于投资项目或所议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 投委会表决通过的投资决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投资超过董事会授予投委会的权限,必须报董事会批准。
  • 投委会应制定议事规则,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议事范围、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 第四章 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预算
  • 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预算,由公司主管投资计划的部门组织制定,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 年度投资计划预算的调整权限:
    • 在执行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过程中,如年度投资计划将超出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预算时,变化幅度超过10%的,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财务管理
  •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 除非公司与相关方另有约定,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相应人员作为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人选和经营管理人人选(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 新建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 公司财务总监或派出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 第六章 附则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办法所述投资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公司将及时组织修订。
  •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过”不含本数。本办法所列具体的资产金额均指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价值。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海油工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为规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以下简称“财务资助”),包括对外提供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适用本办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主体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2.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
  •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1. 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2. 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务管理
  • 公司财务资助业务主管部门为财务管理部,申请单位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应当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充分评估财务资助的必要性、可行性,财务管理部组织法律合规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审核。
  •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后,申请单位方可办理财务资助相关手续。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业务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业务开展情况,做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 第五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防范与责任追究机制
  • 对于已发生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做好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在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时,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六章 附则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办法。
  •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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