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12日收盘,正帆科技(688596)报收于38.13元,上涨1.65%,换手率1.28%,成交量3.71万手,成交额1.4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正帆科技主力资金净流出232.5万元,占总成交额1.66%。
- 公司公告:正帆科技将于2024年12月19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主要审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
- 股权激励:正帆科技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行权数量为3,134,800份,行权价格为21.58元/股。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32.5万元,占总成交额1.66%;游资资金净流入67.24万元,占总成交额0.48%;散户资金净流入165.26万元,占总成交额1.18%。
公司公告汇总
- 股东大会: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9日(星期四)13:30
- 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春永路55号正帆科技会议室
-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YU DONG LEI(俞东雷)先生
- 见证律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会议召开形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
- 会议议程:
-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 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数及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 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 议案一: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议案二: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提问
-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 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 复会,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
- 见证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股权激励
- 公告内容:
-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3,134,800份
-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 行权安排:根据行权手续办理情况,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有效期为2024年12月17日-2025年12月2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本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激励对象行权所得股票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到达股票账户,并于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 行权价格:21.58元/股
- 行权人数:10人
- 行权条件: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2021年、2022年及2023年累计税后利润不低于5.2亿元。依据实际完成比例90%以下、90%至100%、100%及以上,可行权系数分别为0、0.8、1.0。
- 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分别为1.0、0。
- 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 高级管理人员:
- 史可成(董事、总经理):已获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3,300,000份,可行权数量1,122,000份,可行权数量占已获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34%
- ZHENG HONG LIANG(郑鸿亮)(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已获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2,200,000份,可行权数量748,000份,可行权数量占已获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34%
- 其他激励对象:
- 其他员工(合计8人):已获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3,720,000份,可行权数量1,264,800份,可行权数量占已获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34%
- 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采用布莱克-舒尔斯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及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 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截至本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期权行权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期权行权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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