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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责令改正

来源:证星监管公告追踪 2024-11-26 0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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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11月25日聚飞光电公开信息显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邢美正、董事会秘书于芳、高四清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责令改正。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1、自有资金理财不规范一是使用自有资金理财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度,你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间持有的理财产品最高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进行临时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和你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二是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超过授权额度。2023年至2024年,你公司部分期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额度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你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中,关于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授权不明确。2021年至2023年间,你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多个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的规定。3、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2017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你公司与时任监事曹石麟共同投资深圳市聚强晶体有限公司,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4、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更新。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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