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11月18日华钰矿业公开信息显示,刘桂英、范明科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桂英、范明科)》(〔2024〕2号)查明的事实,刘桂英与范明科于2019年6月24日前签订《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共同买入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股份,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实际由刘桂英出资,范明科借用王某证券账户,通过融资融券买入华钰矿业股份,成为华钰矿业第六大股东,与华钰矿业第一大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投资)构成关联关系。刘桂英、范明科作为华钰矿业第六大股东应将与第一大股东的关联关系告知道衡投资和华钰矿业,但刘桂英、范明科未将有关情况予以告知,致使华钰矿业2019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在遗漏。
处罚决定如下:
对刘桂英、范明科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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