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10月29日福成股份公开信息显示,曾馨槿、曾攀峰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查明,根据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业绩承诺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司于2018年11月购买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德福地公司)60%股权,并与曾攀峰、曾馨槿签订《关于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之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天德福地公司及其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承诺2019年至2023年期间,天德福地公司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不低于2,270万元、2,720万元、3,270万元、3,920万元、4,700万元,如天德福地公司实际完成扣非后净利润低于预期扣非后净利润,则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应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或无偿转让部分股权。根据公告,天德福地公司2019年至2023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1,180.24万元、-580.34万元、-703.27万元、-793.53万元、-1,538.34万元,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相关补偿条款计算,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8日作出的《裁决书》认定,2019年至2023年现金补偿金额分别为3,679.16万元、2,799.47万元、3,813.21万元、4,523.65万元、5,987.03万元,其中2019年业绩补偿已由曾攀峰、曾馨槿各以10%的股权补偿方式向公司支付。截至公告披露日,曾攀峰、曾馨槿应付未付公司业绩补偿及费用共计17,187.47万元。
处罚决定如下: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曾攀峰、曾馨槿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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