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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ST凯撒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55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4-10-01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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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9月27日ST凯撒(00079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涉案期间,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世嘉”) 为凯撒同盛控股股东;北京贝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佳途”)、北京 真享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美乐亿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绿佳味(北京) 食品有限公司、西安坤扬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龙宇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景鸿 浩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祥云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南良邦旅游服务有限责任 公司、Nordic Fashion Travel Agency Co.,Ltd、天津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 公司、盈信世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易食食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同盛实业 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盛世嘉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威宁创合贸易有限公 司、北京康特菲尔商贸有限公司等 17 家企业和凯撒世嘉以及凯撒同盛之间的关 系符合 2007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 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2021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 条第四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凯撒 世嘉、贝佳途等 18 家公司构成凯撒同盛的关联方。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凯撒同盛通过资金拆借、应收款项被关联方 代收、代关联方支付费用、委托贷款、没有真实商业背景的股权投资及预付款项、 保理放款等形式,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3 年 12 月底,凯撒同盛上述资金占用情况已完成整改。 1、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查,2020 年,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85,922.8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71.81%。2021 年,凯撤同盛与凯撒 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38,811.74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84.72%。2022 年,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82,918.4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85.68%。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一项,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2020 年修订)第 10.2.4 条、第 10.2.10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6.3.6 条、第 6.3.20 条 的规定,凯撒同盛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经查,2020 年 1 月至 6 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121,801.70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 47.38%。2020 年 1 月至 12 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98,717.25 万元, 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 153.71%。2021 年 1 月至 6 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 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43,778.44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 127.77%。2021 年 1 月至 12 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238,811.74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 534.79%。2022 年 1 月至 6 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81,325.67 万元, 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 220.40%。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 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以 下简称 2017 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以下简称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6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凯撒同盛应当充分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发生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但未按规定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 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 3、“17 凯撒 03”债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凯撒同盛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7 凯撒 03”,募集资金 7 亿元。 根据 2015 年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 第四条、第四十二条,2021 年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0 号)第四条、第五十条,2017 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第 四十三条,2021 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 十七条,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二条的规定,“17 凯撒 03”债券存续期间,凯撒同盛应当充分披露与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发生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但未按规定在 2020 年半年度报 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 告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凯撒同盛相关公告、内部制度、财务资料、企业工商登记 资料、企业微信群记录、相关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陈小兵,时任凯撒同盛董事长,参与、知悉涉案期间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签字保证凯撒同盛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刘江涛,时任凯撒同盛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董事长,参与、知悉涉案期 间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签字保证凯撒同盛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 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陈杰,时任凯撒同盛董事长、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参与、知悉涉案期间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签字保证凯撒同盛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 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金鹰,时任凯撒同盛首席执行官,知悉涉案期间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签 字保证凯撒同盛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薛强,时任凯撒同盛财务总监、副总裁、董事,知悉涉案期间相关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签字保证凯撒同盛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史禹铭,时任凯撒同盛财务总监,参与、知悉涉案期间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签字保证凯撒同盛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秦毅,时任凯撒同盛财务总监,参与、知悉涉案期间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签字保证凯撒同盛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虞巧燕,时任凯撒同盛财务总监,参与、知悉涉案期间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签字保证凯撒同盛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杨敏,时任凯撒同盛副总裁,分管财务工作,参与、知悉涉案期间相关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 徐伟,时任凯撒同盛副董事长,知悉涉案期间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签字 保证凯撤同盛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张蕤,时任凯撒同盛副总裁、董事,知悉涉案期间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签字保证凯撒同盛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其中,对公司未及 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陈小兵、刘江涛、陈杰是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金鹰、史禹铭、秦毅、虞巧燕、杨敏、徐伟、张蕤是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17 凯撒 03”债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 违法行为,陈小兵、刘江涛、陈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鹰、薛强、史禹铭、 秦毅、虞巧燕、徐伟、张蕤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陈小兵自 2019 年 10 月至调查日为凯撒同盛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 凯撒同盛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50 万元罚款。 (二)对陈小兵给予警告,并处以 7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凯撒同盛董事长, 处以 25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刘江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115 万元罚款。 (四)对陈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85 万元罚款。 (五)对金鹰、史禹铭、秦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虞巧燕、徐伟、张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七)对薛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八)对杨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9月2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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