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9月24日收盘,博迁新材(605376)报收于21.76元,上涨2.16%,换手率2.25%,成交量5.88万手,成交额1.27亿元。
博迁新材2024-09-24资金流向显示,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28.77万元,占总成交额1.01%;游资资金净流入313.05万元,占总成交额2.46%;散户资金净流出441.82万元,占总成交额3.47%。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子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内容如下:诉讼所处的阶段为再审申请立案审查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为被告,二审为被上诉人),涉诉金额为2,800万元及案件诉讼费。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已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驳回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鉴于本案尚处于再审申请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审理结果为准。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5867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302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再审被申请人: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请求撤销(2020)浙02知民初452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302号民事判决;判令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害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专利号为201611085580.4的“循环冷却连续量产高纯纳米级金属粒子的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全部库存的被诉侵权设备;判令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00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3.3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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