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9月24日收盘,奥普特(688686)报收于45.97元,上涨5.78%,换手率1.02%,成交量1.24万手,成交额5567.89万元。
奥普特2024-09-24信息汇总资金流向显示,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306.81万元,占总成交额5.51%;游资资金净流出120.97万元,占总成交额2.17%;散户资金净流出185.84万元,占总成交额3.34%。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9月2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和《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23日在东莞市长安镇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认为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兴发南路66号之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会议将审议《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相关议案已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兴发南路66号之一。会议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当日的9:15-15:00。会议主要议程包括审议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鉴于当前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市场环境变化较大,公司认为继续实施该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因此决定终止实施,并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议案已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决定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因是当前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市场环境变化导致难以达到预期激励目的。与该激励计划相关的配套文件一并终止,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终止该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最终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和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等方式激励核心团队。该终止事宜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鉴于当前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决定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相关的配套文件一并终止,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公司承诺在股东大会通过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终止实施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终止实施符合相关规定,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0.00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若3年内未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程序,尚未使用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相关股东在未来3个月、6个月暂无减持计划。公司已在2024年9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中审议通过该议案。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治临先生、卢盛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学亮先生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落实 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提议内容包括: -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 用途: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 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 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数)。 - 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方案决议前 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