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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股份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来源:证星监管公告追踪 2024-05-21 19: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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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5月20日联创股份公开信息显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洪国、胡安智、齐海莹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4月9日,联创股份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公告》(以下简称《签署备忘录公告》)显示,联创股份与北京信投惠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信投)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北京信投对联创股份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新材)进行增资,累计金额不超过3.8亿元。2024年1月24日,联创股份披露的《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华安新材收到北京信投股权投资款共计8,888万元,经双方再次协商一致,本次投资款8,888万元占华安新材9.999%股权。根据联创股份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联创股份与北京信投于2019年3月25日签署《备忘录》,此后于2019年3月29日与北京信投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约定北京信投向华安新材增资8,888万元以获得华安新材9.999%股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信投已将增资款8,888万元汇入华安新材账户。联创股份在披露《签署备忘录公告》时已与北京信投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约定实际增资金额,但联创股份未完整、及时披露相关协议签署情况及北京信投增资款后续实际到账情况,直至2024年1月24日、1月31日才在《补充公告》及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中予以披露。

处罚决定如下: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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