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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图及股东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来源:证星监管公告追踪 2024-05-16 19: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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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5月15日*ST宏图公开信息显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宏图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廖帆、非独立董事许娜、非独立董事李国龙、杨帆、林辉、王家琪、李浩、刘正虎、苏文兵、宋荣荣、杨怀珍、鄢克亚、李旻、袁亚非、辛克侠、檀加敏、仪垂林、施长云、钱南、邹衍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9号)(以下合称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的事实,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集团)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虚假记载1.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2017年至2018年,公司通过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三胞)及其32家子公司、3家分公司与三胞集团安排设立、借用并控制的,交由宏图三胞管理的南京龙昀电脑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虚构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2017年,宏图三胞虚构销售业务677笔,虚增收入7,418,380,324.79元,虚构采购业务677笔,虚增成本6,902,732,589.74元,虚增利润总额515,647,735.05元。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营业收入为19,032,259,081.76元,利润总额为714,090,164.08元,其上述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38.98%,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72.21%。2018年,公司虚构销售业务416笔,虚增收入4,582,133,040.08元,虚构采购业务416笔,虚增成本4,289,122,525.97元,虚增利润总额293,010,514.11元。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4,018,181,636.91元,披露利润总额-2,115,966,425.70元,其上述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32.6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绝对值比例为13.85%。2.虚减负债2017年至2018年,公司(包括宏图三胞)以自己名义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融资共计33笔,金额合计8,766,270,0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偿还,2017年至2021年末未偿还融资余额分别为7,132,071,094.45元、7,335,777,279.85元、7,334,360,547.17元、7,281,073,995.91元、7,281,073,995.91元;公司(包括宏图三胞)以第三方名义通过商业保理和票据贴现等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的融资共计25笔,金额合计2,806,657,403.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偿还,2017年至2021年年末未偿还融资余额分别为1,931,000,000.00元、2,467,349,819.67元、2,466,546,377.70元、2,466,546,377.70元、2,466,546,377.70元。公司上述行为导致其2017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虚减负债金额分别为9,063,071,094.45元、9,803,127,099.52元、9,800,906,924.87元、9,747,620,373.61元、9,747,620,373.61元,占当期披露负债的比例分别为81.28%、104.55%、106.40%、103.34%、101.75%,存在虚假记载。(二)重大遗漏2017年10月25日,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项下保理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期限壹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时任董事杨怀珍、辛克侠、宋荣荣、仪垂林、施长云、邹衍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10月26日,三胞集团实际控制的上海越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订《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合同约定上海越神以对宏图三胞的210,000,000.00元应收账款向海通恒信申请保理融资210,000,000.00元,回购日期分四期,分别为2018年1月30日、2018年4月30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10月30日,每期回购金额为52,500,000.00元。同日,公司与海通恒信签订《担保合同》(GCF17C1952-02),合同约定由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年10月31日、11月1日,海通恒信向上海越神分别放款100,000,000.00元、94,070,000.00元。2018年1月31日、4月28日、7月20日,上海越神分别还款52,500,000.00元、52,500,000.00元、5,000,000.00元。2018年12月21日,公司、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将剩余款项还款日延长至2020年10月31日,公司在上海越神未还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越神未偿还上述借款,公司2021年年末仍承担担保义务。

处罚决定如下:

对公司及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时任三胞集团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三胞集团副总裁檀加敏,时任公司董事长、三胞集团总裁杨怀珍,时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兼总裁杨帆,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廖帆,时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宋荣荣,时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钱南,时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国龙,时任公司董事、三胞集团副总裁仪垂林,时任公司董事、三胞集团副总裁施长云,时任公司董事、三胞集团副总裁邹衍,时任公司董事兼总裁辛克侠,时任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许娜,时任宏图三胞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刘正虎,时任公司监事、三胞集团财务中心总经理李旻,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董事鄢克亚,时任公司独立董事苏文兵、林辉、王家琪、李浩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袁亚非10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檀加敏5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怀珍、宋荣荣3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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