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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来源:证星监管公告追踪 2024-03-26 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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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3月25日维科技术公开信息显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薛春林、杨东文、何承命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明,2024年1月31日,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或公司)披露《关于追认公司购买股权暨对外投资交易的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与株式会社LG新能源(以下简称LG新能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1美元的价格受让LG新能源持有的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乐电池)的34%股权,维乐电池由公司参股公司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与LG新能源就本次交易已于2023年10月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公告,维乐电池2022年实现净利润为-2.13亿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的203%,上述交易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4年1月30日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追认审议并予以披露,2024年2月26日才补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处罚决定如下:

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承命、时任总经理杨东文、时任董事会秘书薛春林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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