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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ST京蓝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30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3-12-06 05: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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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1日*ST京蓝(00071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3〕5 号
  • 被处罚当事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京蓝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京蓝科技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商誉减值信息 京蓝科技对 2018 年合并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下称中科鼎实)形成 的商誉,2021 年计提商誉减值损失为 12,700.94 万元,2022 年计提商誉减值损 失为 41,203.94 万元。京蓝科技未按规定在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 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基础、本期的折现率及前期的折现率、商誉 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重要假设及其合理理由、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以及 相关信息与形成商誉时或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的信息、公司历史经验或外部 信息明显不一致时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其中,2021 年、2022 年商誉减值测试中折现率相关假设参数前后期不一致, 导致预测结果与前期差异较大,对商誉减值的影响金额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一 是资本结构前后期不一致。2019 年、2020 年计算折现率时采用资本结构是债权 结构比率为 0。2021 年、2022 年采用目标资本结构计算折现率,目标资本结构 采用可比公司平均资本结构,而可比公司平均资本结构 2021 年为 73.97%,2022 年为 109.66%,与中科鼎实 2021 年评估基准日实际资本结构 5.36%、2022 年 2.81%,以及前期采用的资本结构差异巨大。二是可比公司含资本结构因素的β 取值区间不一致。2019 年、2020 年折现率预测中的可比公司“含资本结构因素 的β”是按照基准日近 3 年的期间数据进行取值计算。2021 年、2022 年按照基 准日前 100 周、2 年取值计算。三是可比公司“股权公平市场价值”计算口径不 一致。2019 年、2020 年折现率预测中的可比公司“股权公平市场价值”包含了 可比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2021 年、2022 年折现率预测中的可比公司 “股权公平市场价值”未包含可比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四是商誉相关 资产组现金流量特征假设不一致。2019 年、2020 年假设商誉相关资产组在每个 预测年度的中期产生现金流并能获得稳定收益,折现年限取值为 0.5 年、1.5 年等。2021 年 2022 年是假设商誉相关资产组在每个预测年度的年末产生现金流, 折现年限取的是 1 年、2 年等。 经测算,扣除相关年度已计提商誉减值金额后,2021 年的商誉减值影响金 额为-2.63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8.26%;2022 年的商誉减值影响金 额为 1.18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7.47%。 二、京蓝科技 2021 年度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京蓝科技 2021 年对收购中科鼎实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对中科鼎实 2022 年营业收入的预测包括以前年度项目合同额的存量收入以及 2022 年度新增 项目的增量收入,同时适当考虑了在手订单、跟单项目转化为在手订单的可能性 和行业增速等因素进行预测。其中,基于 3 个跟单项目预计 2022 年增量收入 0.99 亿元缺乏依据,合理性明显不足。经查,跟单项目中的“南京某场地治理项目” “海宁某填埋场治理项目”“福州某场地治理项目”无法证实真实存在,或者无 法证实大概中标金额及 2022 年预计收入金额来源。以上 3 个项目共影响预测收 入-0.99 亿元导致计提商誉减值影响金额-2.37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6.49%。 三、京蓝科技 2021 年度、2022 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 一是 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京蓝科技子公司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向 乌兰察布市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并将相关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 2021 年底期末余额为 1.95 亿元。京蓝科技 2021 年度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 备时账龄少算了一年,导致 2021 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 2,059.26 万元,占当期利 润总额绝对值的 1.43%。 二是中科鼎实承做的义和庄济南市历下石油化工厂污染地块修复治理项目 于 2021 年 10 月竣工验收,中科鼎实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履约义务,剩余款项 收取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但京蓝科技 2021 年将 1.08 亿元项目工程余款计入 合同资产,迟至 2022 年末才将剩余 0.97 亿元款项转入应收账款,导致 2022 年 度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873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0.5%。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定期报告、评估报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 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决定: 责令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对郭绍增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款; 对高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11月2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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