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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

来源:证星银保监公告追踪 2023-01-10 17: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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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开信息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及相关责任人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法人/主要负责人:李强),因由客户承担押品评估费,内部控制不到位,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处以35万元罚款(闽银保监罚决字〔2022〕4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法人/主要负责人:杨枫钦)及相关责任人叶诚略,因1.违规收取贷款承诺费;2.固定资产贷款贷前未严格审核股东借款真实性,依据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第二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合计处以50万元罚款;对叶诚略给予警告(闽银保监罚决字〔2022〕5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法人/主要负责人:刘宏强),因违规收取贷款承诺费,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处以35万元罚款(闽银保监罚决字〔2022〕5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法人/主要负责人:唐晓龙),因1.违规收取贷款承诺费;2.个人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依据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合计处以30万元罚款(闽银保监罚决字〔2022〕59号)。

工商银行财务数据及主营业务:

工商银行2022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7113.92亿元,同比下降0.1%;归母净利润2658.22亿元,同比上升5.56%;扣非净利润2637.65亿元,同比上升5.34%;其中2022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2241.22亿元,同比下降8.26%;单季度归母净利润943.16亿元,同比上升6.76%;单季度扣非净利润941.81亿元,同比上升7.33%;负债率91.33%,投资收益334.68亿元。

工商银行(601398)主营业务:商业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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