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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002204)答投资者问

根据规则,当上市公司的业绩波动达到一定幅度是要进行预告披露。公司一季度增长预增12%到36%之间,并未超过50%的范围,公司可以选择发布或者不发布预告,就算发布时间点也可前可后。公司恰恰在股价四连板后的高位且成交量放大的时点披露利好公告,且公告发布前后几天有累计超过巨量1亿股的可转换债券换股,换股价远低于市价,是否存在诱导借利好消息配合接盘的嫌疑?这种可转换债券是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的。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 公司一直严格按照深交所的相关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反有关规则的情形。 自2020年深交所有关业绩预告的规定正式修订后,直至2023年第一季度,公司业绩预告一直按照“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50%以上”的强制性规定执行信息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开始,公司业绩预告虽未达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50%以上”需要公告的情形,但考虑到3方面因素公司一直坚持及时、公开披露业绩预告。一是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正式发布前,为满足投资者期待,公司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让投资者尽早知悉公司业绩,及时与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成果;二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规定,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即后续公司不论业绩是否达到“强制性规定”,均应当持续披露; 三是,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了便于按照要求向政府等相关部门报送主要业绩情况前,统一公开披露以保障所有投资者公平的获取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最后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近期公司股价波动较大,二级市场股价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环境、行业变化、投资者偏好、资本市场情绪等多重因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来源:互动易     答复时间:2025/3/31 17: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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