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2月31日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这是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实施机构应当对监管措施的取证、决定、送达等依法“留痕”;二是监管措施需要现场执法的,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三是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实施机构一般不再对该违法行为采取监管措施,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另有规定或者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尚未消除的除外;四是参与实施监管措施的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五是实施监管措施应当查明事实,全面收集有关证据;六是实施监管措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