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从上海证券《《创业板意见》点评:创业板深化改革,三大亮点值得关注》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事件
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
主要观点
随着资本市场内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创业板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不足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竞争力、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创业板亟需深化改革。我们认为《创业板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与重要,有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取消强制盈利,提高“含科量”上市不强制要求盈利,盈利前股票简称后添加“U”提示风险。《创业板意见》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是为了更好支持具备高成长潜力与突出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企业。第四套上市标准,引入收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指标,与市值、收入指标进行组合,更好适应这些企业发展规律和特点,提升创业板对多元创新的包容性。
上市前不强制要求盈利,但对于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实现盈利前,股票简称之后添加特别标识“U”,持续提示相关风险。
有助于提升创业板的“含科量”,与科创板错位发展。
我们认为这套标准适配AI、半导体、创新药、高端制造、商业航天等“高投入、暂未盈利、高增长”企业,有利于提升创业板成分股的科技行业占比。
同时,创业板也与科创板也实现了较好错位发展、优势互补。这次创业板增设的第四套上市标准,侧重于前沿技术的引入、转化和应用,与科创板相关上市标准在指标设置、适用行业范围、产业发展阶段等方面形成一定区分。其中,科创板突出“硬科技”特色,重点服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企业,已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领域形成了产业集群;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培育了一批新能源、高端装备等领域标杆性企业。
二、若干制度变革使得创业板更具包容性
IPO预先审阅制度提高审核效率,保护新质生产力核心商业秘密。
建立IPO的预先审阅制度,在发行人正式申报前,交易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按照审核要求进行把关。我们认为预审制度能够提前发现发行人的合规性问题,避免企业"带病申报",有助于减少正式审核阶段的反复问询和材料补充,提高整体审核效率。另外,由于在预先审阅阶段,申请文件、审阅过程、审阅结果等不对外公开,预审制度也能够让客户的核心信息安全得以保障,满足新质生产力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需求。
试点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制度,辅助识别上市公司。
为了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创业板意见》试点开展地方政府推送拟在创业板IPO的企业信息。地方政府对辖区企业的经营、合规、口碑声誉等方面情况较为了解,由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作为参考,有利于审核部门更加及时全面掌握拟上市企业情况,进一步提高审核注册质效。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仅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也不是企业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
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帮助便利融资。
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研发持续时间长、对募集资金灵活性时效性要求较高,《创业板意见》允许IPO在审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同时上市后也允许“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推动落地实施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我们认为创业板改革后其针对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持续融资需求更具制度包容性。
三、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得到明确支持。
除了支持创新企业,《创业板意见》也明确支持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此前消费、服务领域企业在A股上市的数量相对较少,部分企业、中介机构对于相关领域企业上市持观望态度。本次改革及时回应了市场诉求、打消相关领域企业的上市顾虑。
近年来以网络购物、互联网+服务、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消费蓬勃发展,我们认为部分企业具备上市潜力与需求。具体来看,新型消费包含数字消费(智能家居、智能终端)、绿色消费(绿色家电、绿色建材)与健康消费(高端医疗
器械、可穿戴健康设备)等。
而我国现代服务业同样蓬勃发展,智慧物流、电子商务、金融科
技、共享经济等为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作出直接贡献,我们认为国内部分相关企业同样具备在创业板上市的潜力。
这些企业处于智能制造、物联网、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前沿技术与终端消费的交汇点,对上下游产业具有强大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我们认为后续更多的相关企业有望上市创业板获得资本市场融资支持,有助于提振我国消费,促进就业。
风险提示
稳增长政策不及预期;
地缘冲突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