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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点评:持牌即可经营,行业迎来增量

来源:开源证券 作者:高超 2020-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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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20年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点评:明确互联网保险定义,保险机构满足条件即可开展本次《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明确了保险机构应核对投保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删除了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的限制,无其他重要变动,基本符合预期。《办法》明确“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同时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但均需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可在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整体讲,监管强调持牌经营,但明确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前提条件,满足即可经营。

强调风险防控,落实主体责任,从业人员或可利用微信、微博平台宣传由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办法》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须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试。要求具有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式,不得进行噱头炒作、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从业人员获得授权后可在朋友圈、微博等平台进行宣传,但保险机构需对本机构及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同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需由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但可提供客服等服务。

健康险需求不断增长,互联网保险有望进一步拉动保险需求随着百万医疗等保险产品的日益畅销,市场见证了健康险需求的增长,2019年互联网健康险实现规模保费236亿元,同比增长92%。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形态简单、条款简介、责任清晰等优势搭配健康险件均较低的优势,有望进一步提升保险产品覆盖广度,提升民众保险意识,从而实现拉动保险需求。

上市险企地域优势明显,线上线下渠道融合有望带来增量2015年版《暂行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需申请相应业务资质,导致目前持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仅众安在线、泰康在线、易安保险、安心财险4家,而互联网企业多数通过收购保险中介牌照涉足互联网保险业务,但线下服务网点数量较少,服务供给有限。我们预计上市险企后续将加大互联网保险板块投入,通过成立单独部门或子公司形式加速进入互联网保险业务,利用简单形态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引流获客,结合其丰富运营经验及其遍布全国的服务网点优势,可转化互联网保险客户至其他渠道,有望带来保费增量。同时互联网企业将无需收购中介牌照方式进入互联网保险,降低进入成本,实现快速布局。

风险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竞争加剧风险;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能力不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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