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梳理《办法》主要内容,其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是明确监管体制。《办法》规定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小贷公司网络小贷业务的制度和规则,地方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网络小贷业务的审批、监管和风险处置,但跨省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则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
二是明确小贷公司网络小贷业务的准入机制。《办法》规定网络小贷业务需持牌经营,持牌有效期为三年但可以续期,并对申请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设置了准入条件。其中小贷公司跨省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应由银保监会依法批准。
三是明确小贷公司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基本规则。《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通过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倍;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4倍。《办法》还规定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 3年年均收入的 1/3(以孰低为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100万元。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30%。
四是其他主要事项。《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1家。此外,还对溯及力、过渡期安排等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