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9 证券简称:凯普生物 公告编号:2020-112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3号)同意,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及副总经理管秩生先生在内的8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2,945,80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 行 价 格为人 民 币45.76元/股,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1,049,999,991.04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2,580,388.5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7,419,602.53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9月7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57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存储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金额(元)
专户1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 44050180869900001876 293,799,991.23
份有限公司潮州
市分行
专户2 广州凯普医药 中国银行股份有 627573579239 347,200,000.00
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潮州分行
潮州凯普生物 中国工商银行股
专户3 化学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潮州 2004024029200241976 61,800,000.00
分行
广州凯普医学 中国工商银行股
专户4 检验发展有限 份有限公司潮州 2004024029200241852 100,000,000.00
公司 分行
潮州凯普生物 交通银行股份有
专户5 化学有限公司 限公司潮州分行 495495182013000046935 132,000,000.00
营业部
广州凯普生物 中国工商银行股
专户6 科技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潮州 2004024029200242080 94,000,000.00
分行
合计 1,028,799,991.23
备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7,419,602.53元,与截至2020年9月7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分系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导致。
1、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专户1),并与银行、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储存及分配、上市发行费用支付及补充运营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凯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专户2),并与公司、银行、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核酸分子诊断产品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全资子公司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专户3),并与公司、银行、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核酸分子诊断产品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凯普医学检验发展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专户4),并与公司、银行、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第三方医学实验室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全资子公司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专户5),并与公司、银行、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核酸分子诊断产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凯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专户6),并与公司、银行、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抗HPV药物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
与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至少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立斌、胡朝峰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或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专户银行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通知中信证券,同时邮件附件中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中信证券及专户银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