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方案》实行的目的是——落实法人地位、清晰界定产权归属和权责划分。督促符合条件的独立学院能转尽转、能转快转。不符合条件的,在之后大力进行整顿、投入,保障师资结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
2.对于拥有符合转设和独立条件独立学院的民办高校集团来说,将享受政策带来的红利。转设的费用可能减少,并节约一些年份的管理费,利润大幅度提升的时间可能提前且确定性进一步提高。
3.校中校的出售受到制约,未来市场上潜在可被并购标的总量变少。未来民办高教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规模空间可能受限,公司间的分化可能被进一步拉大。已经证明自身并购能力且未专注于独立学院的头部公司会受到更多人可;将校中校作为主要并购目标或未有足够并购往期记录的二三线公司,未来收购本科层次学校的难度加大,发展路径和天花板可能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