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近2200万元对外财务资助未及时披露,华力创通(300045)收到监管函。21日,华力创通股价跌停,报收于15.44元/股,截至收盘仍有6520手封单。
7月20日晚间,华力创通公告称:“因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时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违反相关规定,深交所向公司下发监管函。”
华力创通于5月30日披露《关于2019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称2017年至2019年对北京华力方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力方元”)、中科遥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恒创开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家公司提供借款,上述资金出借行为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合计2195.99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财务资助余额为500万元。
深交所认为华力创通在提供财务资助时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的规定。
从年报数据看,华力创通其他应收款余额为4264.26万元,较期初增加78.60%。对于其他应收款余额的大幅增加,华力创通表示,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增加短期借出资金所致,主要包括华力方元欠款1007.97万元、中科遥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欠款542.30万元和北京恒创开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款344.03万元。
其中,华力方元涉及金额最多,该公司为华力创通参股公司,华力创通持股比例为30%,为第一大股东。华力创通董事长高小离在华力方元担任董事。数据显示,自2017年至2019年,华力创通多次向华力方元提供资金(见图)。
华力创通与华力方元往来款情况 单位:元
对于上述资金出借,深交所曾在年报问询函中问及是否构成财务资助,是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华力创通回复称:“上述资金的出借行为构成财务资助,公司已履行了审议程序,未进行信息披露。如公司今后发生类似事项,将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那么,为何华力创通在问询函回复中表示“已履行了审议程序”,而在深交所的监管函中却显示“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华力创通为何提供财务资助时未及时信披?
带着上述疑问,《大众证券报》记者21日以投资者身份致电华力创通,公司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士表示,确实履行了审议程序,未及时信披主要是由于对相关规则理解的不同:“根据上市规则,公司当时进行了审议,但计算后没有达到披露标准,所以没有进行披露。后期深交所进行重新计算,认为达到披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