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资本邦获悉,瑞达期货(002961.SZ)公告称,2020年6月2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0年6月29日至2026年6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9.82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的最高者。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含6.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增加公司资本金,以扩展相关创新业务,完善公司业务结构,进一步改善收入结构,分散风险,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1、进一步补充资金实力,增加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发展和优化期货经纪业务,提高经纪业务总体实力和市场覆盖面。公司的期货经纪业务秉承一线城市争取市场份额,二、三、四线城市拓展利润的布局策略。公司拟通过适度投入设立新的营业网点及分支机构,实现经纪业务的合理扩张,延长市场营销半径,与未来的网络化经营形成联动,为经纪业务的利润增长及市场规模扩张打下基础。
2、补充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资本金,推动创新业务的发展和布局。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可以开展的业务包括: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等。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业务拓展,有利于优化公司的业务结构和收入来源,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目前,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瑞达新控主要开展仓单服务等,未来将在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拓宽业务范围,开展对资本金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随着瑞达新控风险管理业务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类型的拓宽,公司将视瑞达新控的业务发展状况和实际需求,提高瑞达新控的资本实力以发展创新业务,进一步拓宽公司的收入渠道,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3、加强研发投入,加大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核心业务的投入。公司将加强研发投入,在现有研发团队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投入,一方面加强投研部门的软硬件系统支持,建立行业的核心数据库,强化IT系统建设;另一方面通过自我积累、培养与从外部招募人才相结合的方式扩大研发团队,提高整体研发
实力。公司将通过优化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内部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客户提供深度增值服务,树立公司金融服务品牌,提高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此外,公司将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适度扩大买方业务经营规模作为未来发展重要方面,计划进一步扩大客户群和投资范围,优化投资结构和产品设计,为客户提供优于市场的资产管理产品和服务。
4、加强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等创新业务的拓展力度。公司将继续加大对瑞达国际等的投入,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不断丰富产品链,全面发展零售业务、机构客户业务、企业融资业务,努力把瑞达国际建设成为具有全面金融服务能力的区域性国际金融服务公司。此外,公司还将探索推进资产管理业务海外布局,培育资产管理跨境服务和全球投资能力,着力为国内高净值客户提供多市场综合金融服务,并准备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在新加坡、美国等主要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适时申请其他交易所的相关牌照。
5、寻求兼并重组和开拓综合化金融服务的机会。在进行前述业务扩张时,公司除了新设分支机构外,不排除在机会合适时,使用兼并、重组等手段,收购持有牌照或掌握核心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拓展综合化金融服务。
6、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后台服务能力等。为保持公司信息系统在行业领先地位,公司将加大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营运效率,降低运营维护成本和强化风险管理,进而推动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24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届时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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