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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被要求披露乌江能源未来12个月处置股份计划等

来源:中金在线 2020-06-23 14: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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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资本邦获悉,中来股份(300393.SZ)收关注函。

6月19日晚,公司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张育政与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江能源”)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及《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拟分两次转让合计18.8745%股份给乌江能源,转让比例分别为9.7886%和9.0859%,转让价格均为7.9181元/股。双方约定第一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时林建伟、张育政将委托16.0587%的股份表决权给乌江能源行使,其中9.0859%股份表决权的委托期限至第二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为止,剩余股份表决权的委托期限至乌江能源持有中来股份的股份数量能够维持其作为控股股东的地位之日为止,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同日乌江能源与公司持股4.1526%的股东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为第一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至乌江能源持有中来股份的股份数量能够维持其作为控股股东的地位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乌江能源通过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实际可支配公司29.999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乌江能源,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贵州省国资委。乌江能源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称“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会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要求公司向上述交易相关方进行核实并说明以下情况:

1.要求结合林建伟、张育政目前所持股份的限售状态说明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是否符合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六条的规定,如否,要求说明双方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2.要求明确披露乌江能源未来12个月增持、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并说明前述计划与双方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的期限约定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3.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162,623股,如扣除计算则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乌江能源实际可支配股份表决权比例将达到30.0062%,要求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说明乌江能源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4.要求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尽快出具核查意见。

要求律师就上述前三项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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