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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都收监管工作函,涉嫌提供31亿元违规担保

来源:中金在线 2020-06-23 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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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资本邦获悉,*ST美都(600175.SH)于2020年6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具体内容如下:

2020年6月19日盘后,公司提交直通车公告称,2016年10月21日,公司涉嫌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闻掌华借款提供31亿元违规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现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根据公告,2016年10月21日,因控股股东闻掌华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其向芜湖渝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渝天)借款31亿元,由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但公司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根据2020年5月20日公告,因控股股东闻掌华参与公司定增,2016年公司为闻掌华及关联方向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亿元借款提供违规担保。但2020年5月26日,公司在监管工作函回复中称,除10亿元违规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要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并披露:(1)闻掌华通过上市公司提供违规担保方式,获取认购定增的资金,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相关规定,前期非公开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2)在前次监管工作函回复中,说明公司表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结合上述2016年发生两笔巨额违规担保事实,说明前期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因和责任人。

二、公告披露,债权人提出本次借款除由闻掌华及配偶提供担保外,同时要求提供无需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公司承诺函(由对方提供文本且不能修订),但该承诺函文本中有“本函已取得所有必要和合法的批准和授权”的不实表述。

要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并披露:(1)债权人是否知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如是,其仍要求提供无需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公司承诺函的原因,以及对承诺函合法性、合规性的影响;(2)承诺函中上述不实表述对承诺函合法性、有效性的影响,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

三、要求公司具体说明对外担保及印章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向控股股东核实披露上述违规担保的相关参与人员、担保协议签订过程、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和责任人。

四、要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面审慎自查并披露,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违规担保、诉讼及资产冻结等事项,并充分评估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时揭示风险,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根据公告,因控股股东闻掌华均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芜湖渝天起诉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高度重视存在的违规担保问题,针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和期限,并尽快完成整改。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相关规定,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和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以及决策独立,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上述事项,切实解决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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