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补充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 年 六 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补充说明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作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补充说明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
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
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
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补充说明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及补充说明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
制度。
7、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8、本核查意见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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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同意,本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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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3
释 义............................................................... 4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5
二、对前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的核查............ 5
三、结论性意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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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
本核查意见 指
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补充核查意见
公司/上市公司 指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新城建 指 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业集团 指 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济南高新临空经济区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东信开发建设有限
公司、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创新谷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指 济南高新智慧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济南东泉供水有限公司、济南颐
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东安置业有限公司、济南东舜置业有限公
司、济南西创工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港盛置业有限公司、济南
通港经贸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新城建通过网络拍卖公开竞价程序取得天业集团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持有的上市公司 51,450,000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82%)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高新城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补充说明 指 高新城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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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补充说明内容的核查
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并于 2020 年 6 月 4 日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说明。
本财务顾问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补充说明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从财务顾问角度对相关披露内容、方式等提出
了必要的建议。
根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补充说明所依据的
文件材料进行认真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
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出具关于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承诺为本财务
顾问出具本核查意见提供的一切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在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
查和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
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补充说明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
二、对前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
份的情况
经核查并取得股票交易自查结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
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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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并取得股票交易自查结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
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补充说明内容进行了核查、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补充说明符合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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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补充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桦 谷坷
财务顾问协办人: 契着文
樊睿文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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