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尚展示: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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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C0087 号



    致: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易尚展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9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16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   贵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16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贵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16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和《深圳市易尚展

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9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1
    4.   贵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

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提请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经查验,贵公司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贵公司持股3%以上的股东刘梦龙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董

事会以书面形式提交了临时提案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

年5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甲岸南路22号易尚创意科技大厦

23楼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上午9:

                                   2
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刘梦龙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0年5月2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43,636,902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28.234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贵公司股份1,558,000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1.0081%。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

                                     3
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就中小投资者

(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47,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0 股。

    2.   《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47,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0 股。

    3.   《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47,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0 股。

    4.   《关于 2019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47,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0 股。

    5.   《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47,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0 股。

    6.   《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47,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0 股。

    7.   《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47,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0 股。

    8.   《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

                                    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47,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0 股。

    9.    《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47,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0 股。

    10.    《关于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47,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0 股。

    11.    《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47,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0 股。

    12.    《关于 2020 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47,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6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0 股。

    13.   《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47,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0 股。

    14.   《关于 2020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47,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0 股。

    15.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47,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0 股。

    16. 《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067,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74%;反对 127,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6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952%;反对 127,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

                                    7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48%;弃权 0 股。

    1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47,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0 股。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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