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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顺钠股份交易对手方遭深交所公开谴责

来源:中金在线 2020-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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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资本邦获悉,顺钠股份(000533.SZ)交易对手方陈环、林国平遭深交所公开谴责。

经查明,陈环、林国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月23日,顺钠股份与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及其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之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顺钠股份拟收购浙江翰晟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显示,交易对手方及补偿义务人陈环、林国平承诺:浙江翰晟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100万元、4,600万元、6,000万元及7,900万元。如业绩补偿期内,浙江翰晟在业绩补偿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总额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总额,陈环、林国平需按约定以现金方式对顺钠股份进行补偿。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浙江翰晟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6.21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34亿元,根据《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计算,补偿义务人陈环、林国平2018年度实际需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为28,690万元(不包括利息费用,约占顺钠股份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7.30%)。

根据协议约定,陈环、林国平应在收到顺钠股份书面《关于要求支付业绩补偿承诺金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业绩补偿款。截至深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陈环、林国平仍未支付公司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28,690万元(不包括利息费用)。

陈环、林国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陈环、林国平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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