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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贿罪、卖假药审判,*ST天圣上诉要撤销

来源:中金在线 2020-03-27 11: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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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资本邦讯,*ST天圣(002872.SZ)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01刑初68号】的判决,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刑初68号判决书中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判项;

2、改判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资本邦了解到,*ST天圣于2019年5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涉嫌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刘群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李洪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2019年12月6日,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1),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定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李洪实施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性质的法律适用发生变化,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3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19)渝01刑初68号】,对被告单位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刘群的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三百八十万元。

2、被告人刘群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37年3月23日止。)

3、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9,182.4926万元;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435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海燕对其中人民币6,145.3976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3,325万元(其中360万元已归还);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260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其中160万元已归还)。

*ST天圣主营医药制造与医药流通业务,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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