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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证券法》修订点评:《证券法》修订将激发资本市场活力

来源:国信证券 作者:王剑,李锦儿 2020-0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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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承担着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使命。从2015年4月初次审议至今,本轮《证券法》修订已历经四年时间、三轮审议。证监会表示,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此次修订对券商业务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影响:

要点一:全面推行发行注册制度

注册制改革将促进更多新经济企业上市融资,从而激发券商投行业务的活力。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新《证券法》精简了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且强化了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要点二: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交易制度的改革将有利于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并促进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新《证券法》取消暂停上市环节,触发条件的直接退市。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要点三:提高违法违规处罚力度

新《证券法》体现了监管层对重大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惩罚的理念,将促进券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要点四: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证券法》适用范围的扩大鼓励我国券商提升国际化业务水平。新《证券法》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现实需要,明确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投资建议

我们维持年度策略观点不变,资本市场改革不断释放行业红利,证券公司将迎来高质量发展的新机遇。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全面推进,证券行业将加速形成差异化发展格局,预计未来证券行业将实现“大而全”、“小而精”券商共存的局面。推荐大型龙头券商和特色券商并存的投资组合。中信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是大型龙头券商的典范,行业龙头地位稳固,在资本实力、风险定价能力、业务布局方面均有优势;东方证券、东方财富是特色券商的典型代表,东方证券主动管理能力优异,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东方财富的互联网流量优势有助于其成为零售巨头。目前券商板块PB估值为1.77倍,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建议关注中信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

风险提示

市场下跌对券商业绩与估值修复带来不确定性,包括经纪、自营承压、股票质押业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增加等;金融监管预期外趋严,创新推进不达预期;市场低迷、牌照放开等因素导致行业竞争加剧,外资抢占部分创新业务的市场份额;流动性紧张导致融资成本快速上升,导致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等资本中介业务利差下降,从而导致业绩贡献不及预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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