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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点评:长期险费率可调整,鼓励产品创新

来源:首创证券 作者:李甜露 2019-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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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医疗意外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有助医疗发展: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健康保险的定义与分类进行完善,一是扩大健康保险定义范围,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按照《办法》中定义,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的纳入,支持医疗技术专业化发展趋势,有助于医疗长远发展;也能有效缓解因医疗意外引起的医患矛盾,利于社会稳定。二是健康保险分类中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期限要求,即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定义中加入康复费用支出。

鼓励对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新诊疗方法进行保障与健康保险产品创新:为跟进不断发展的医疗服务,《办法》鼓励开发医疗保险产品,对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新诊疗方法进行保障。新医疗产品的覆盖,给新药品和医疗技术提供有力保障,鼓励医疗机构开发创新,支持医学进步,因投保人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预计此新保险产品会较快达到盈亏平衡。此外,《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保险法》和保险基本原理的创新型健康保险产品,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元化保障需求。

结合健康管理服务,提供疾病预防服务,大数据技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等服务,以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通过与健康管理服务结合,保险公司合法合理掌握被投保人健康情况与健康保险产品设计上专业化,可帮助降低疾病发生率与健康保险赔付率,提供更合理产品。保险公司加强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等机构合作的同时,积极发挥第三方作用,降低不合理的医疗支出及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问题。《办法》将健康管理服务分摊成本占净保险费比例上限由12%调高至20%,进一步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此外,顺应网络时代发展,《办法》鼓励保险公司运用数字技术,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健康保险理赔申请,审核被保险人的数字化理赔材料,从而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大数据等技术在产品开发、产品营销、风险防控等经营环节均有重要应用,数据捕获与处理能力的提升将利于保险产品的精细化开发与定价,提升盈利空间。

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可调整:《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长期医疗保险动态调整费率,可减轻医疗成本增加给保险公司长期健康保险带来的赔付压力,支持健康保险产品向长期化发展。同时,费率调整与其触发条件是否合理客观,对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健康保险制度: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8月7日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同时废止。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引导保险行业回归保障,完善健康保险相关制度,如重大疾病定义、修订重疾发生率表等,也将加大力度规范健康保险市场秩序,维护健康保险稳定发展。

风险提示

宏观经济不达预期;权益市场波动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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