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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点评:促进资金融通,共筑“一带一路”

来源:渤海证券 作者:崔健 2018-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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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工作

2018年3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带一路”债券的创立是对发改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的有力执行和贯彻,也为促进“一带一路”资金融通,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作用提供了新的工具。

《通知》点评:

《通知》全文共十三条,从“一带一路”债券的分类、认定、支持政策等方面明确了“一带一路”债券的主要制度安排。

“一带一路”债券的分类

《通知》中规定“一带一路”债券分为三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本所发行的政府债券;“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在本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境内外企业在本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

《通知》中对于“一带一路”债券的分类,既包括国内“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债以及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的公司债,也包括境内外企业发行的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一方面拓宽了“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和企业开展“一带一路”建设的直接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也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参与到“一带一路”的建设当中。

“一带一路”债券的认定

境内外企业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投资、建设或运营“一带一路”项目、偿还“一带一路”项目形成的专项有息债务或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业务。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使用不超过30%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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