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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聚焦:工信部发布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来源:上海证券 作者:陈健宓 2018-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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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1月8日发布《工信部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旨在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有效压减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过剩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技术进步,加快联合重组,优化结构布局。

通知规定,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进行换算。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作为核定产能的依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实施减量置换。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

通知还要求,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其他非环境敏感地区的新建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西藏地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执行等量置换。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此文件主要针对2016年及之后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置换标准更加严格、削减力度更大,有望优化行业供给格局。在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 “2+26” 城市之外,长三角、珠三角也列入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减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需拆除相应配套设备,进一步防止转炉炼钢死灰复燃。

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利好石墨电极行业,目前石墨电极价格接近2017年8-9月的高位。每炼制一吨电炉钢所需要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为1.2KG 左右,目前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直径300-700mm 主流出厂含税价格11+万-18万+元/吨,目前吨钢毛利在1000元左右。价格按目前最高的18万每吨,吨钢消耗石墨电极成本为216元,炼钢行业对于石墨电极涨价仍有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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