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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存款保险基金公司设立点评:存款保险独立管理机构成立,着力救助问题金融机构

来源:光大证券 作者:王一峰 2019-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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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5月 29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 5月 24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0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

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已发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点评:

1、 标志着存款保险基金独立化运作

我国 2014年公布《存款保险条例》, 2015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基金管理由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承担,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截至 2018年末,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为 821.2亿,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基本特征为:( 1)对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强制保险;( 2)实行限额赔付,赔付限额为 50万元,超过部分从被保险金融机构清偿资产中获得补偿;( 3)实行风险浮动费率差别机制,人民银行每半年依照投保机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差别费率档次,每 6个月核定一次适用费率;( 4)存款保险基金运作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主要投资低风险金融产品;( 5) 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适当分工、各有侧重的原则, 赋予存款保险早期纠正与风险处置等必要职能,在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可能危及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纠正措施,如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业务扩张、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增强了存款人信心和金融体系稳健性,存款保险基金已经对 200余家左右投保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国际上曾对各国存款保险的系统性保护功能进行了检验,发现存款保险有效隔离了银行倒闭的风险外溢与蔓延。目前,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标志着存款保险基金进入独立化运作阶段,未来除对投保机构采取早期纠正举措外,还将参与到对问题机构的风险处置中去。

3、 处置问题金融机构需要多措并举

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 存款保险机构有可能主导问题机构的风险处置, 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也可能是存款保险机构先行接管,推动持续运营,再寻求后续退出。结合我国具体国情, “市场环境公平化、事中监督严格化、退出机制制度化” 是发展方向,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历来政府介入较深,其中既有股权安排的因素,也有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需要, 未来处置问题金融机构仍将需要多措并举的手段。其一是,目前存款保险基金规模尚小,不足以全额保障较大规模的银行存款,虽然每年存款保险基金能够获得 300亿元左右的充实,但如果对于存量问题机构进行集中处置,基金规模不足;其二是, 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基金不足以全面控制风险蔓延,对于保险限额也并非一成不变,也存在提供全额保障的案例,当前包商银行对于个人存款也是全额保障安排;其三,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协调,问题复杂度高,对于问题机构资产的处理,也未必能够通过完全市场化的手段处理。在我国,往往需要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托管机构、 AMC 等其他市场主体多方参与、多措并举进行问题化解。

4、 风险提示

宏观经济复苏态势未确认:

如若宏观经济复苏弱于预期,银行规模增长将受到拖累, 重点领域资产质量将在政策“逆周期”调节下承压,信用成本企稳下降的进程或放缓。

银行资产质量再度承压:

消费金融、小微领域坏账周期性波动和内外部市场不确定性因素均可能致使银行资产质量面临较严峻的考验,银行或为此收紧信用偏好,额外增加计提,影响到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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