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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车城纷争不断 董事会、监事会、律所上演三国杀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韩远飞 2019-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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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监事会和律师事务所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相较于负责日常经营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律师事务所的存在感往往显得不强。

不过,近日,金宇车城出现了监事会怼董事会,律所再怼监事会,律所又怼原控股股东的现象,监事会和律所大秀了一把存在感,也将金宇车城的内部纷争公开化。

同一议案,监事会怼董事会

金宇车城的“首怼”由监事会挑起。

2017年上半年,“北控系”曾在一个月内15次增持金宇车城,持股比例增至17.72%。

同年11月,“北控系”与南充国投缔结为一致行动人,两方合计持股比例29.39%,超越了金宇控股的23.51%持股比例,一举晋升成为金宇车城第一大股东。目前公司及董事会均由“北控系”与南充国投实控。

一个月后,即2017年12月,金宇车城通过了非公开发行方案,同意向北控光伏(北控系旗下公司)和南充国投分别发行2240万股和310万股,募集资金5.6亿元。

而根据金宇车城2018年三季报显示,金宇控股、北控清洁能源和南充国投分别持有公司23.51%、17.72%和12.14%股权。若定增完成,仅北控清洁能源持股比例就达29.39%,将金宇控股大幅甩在了身后。

面对这种情况,金宇控股开始发难。

2018年11月27日,金宇车城董事会收到金宇控股的函件,提请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金宇控股提出议案:重新表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然而,2018年12月5日,董事会以“3票赞成、5票反对”未通过该议案。

公司法律顾问认为,金宇控股此次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未达到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为由,认为此前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其相关议案内容不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范围。而金宇车城多数董事均支持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

但是,不甘心的金宇控股想到了监事会。去年12月16日,金宇控股致函监事会,将上述被董事会否定的议案提交给监事会。

出人意料的是,一天之后,监事会以2票赞成,1票反对通过了该议案,计划将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进行重新表决。与此同时,对于“北控系”提出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监事会以“0票赞成、3票反对”未通过。

金宇车城监事会给出的理由为,2017年12月原定增方案通过后,公司股价已大幅下跌,若继续执行原定增方案,所募集的资金将大幅减少,无法实现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目的。

为何监事会的表态与金宇控股看法类似呢?

奥秘在于,金宇车城监事会目前三人,除了汪仕恒是南充国资委委派,其余两人都是在“北控系”和南充国投实控公司前被委派的。而此次定增方案的争斗中,掌握了董事会的“北控系”却遭遇到监事会的“阻击”,只能吞下折戟的苦果。

勤勉尽责了吗?律所说“NO”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监事会拟于2019年1月4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中相关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已于2018年12月28日到期自动失效。

将一个已经失效的方案要继续拿到股东大会上审议,金宇车城监事会这一做法引起了深交所的问询。深交所要求公司监事会说明其是否勤勉尽责履行核查义务,其行为是否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的规定。

回复中,监事会表示,在收到股东提交的上述议案后,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对议案内容予以了详细审阅与核查,切实履行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充分尽到了对相关议案的核查义务,在此情况下,作出了有关决议,监事会不存在违反《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但对于监事会的说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却不认可。

其表示,上市公司监事会在明知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于2018年12月28日到期自动失效的前提下,仍然决定于2019年1月4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本所律师对其是否勤勉尽责履行核查义务,无法发表肯定性意见,其行为存在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情形。

信口开河?律所怼原控股股东

律师除了怼监事会以外,原控股股东金宇控股也成为其怼的目标。

金宇控股在2017年12月表示,北控光伏承诺在进入上市公司后第一年,保证上市公司市值达到100亿,第三年市值达到300亿;另外,北控光伏承诺在南充市另行成立公司以支持上市公司发展;而且,北控光伏还承诺在进入上市公司后,扭转上市公司的亏损局面。

对此,北控光伏不认同,称:经自查,北控光伏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任何场合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市值及相关事项的承诺。

两者的说法迥异,对此,深交所表示了问询。

在回复中,金宇控股表示:“北控光伏关于上市公司市值、在南充重新设立公司、以及帮助上市公司扭转亏损局面等事宜的确进行过口头说明,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而这次律师怼的就更加直接了:

金宇控股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北控光伏曾对其作出增加市值、设立公司等相关承诺。本所律师无法就金宇控股所述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肯定性意见。金宇控股存在涉嫌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情形。

根据公告信息查询,2017年底,金宇车城筹划重大资产购买方案时,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被引入成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可以说是与“北控系”同时进入金宇车城。

目前从公开资料无法获知锦天城的背景,但此次其先怼监事会、再怼原控股股股东,一定程度上与实控董事会和“北控系”看法相仿,这也体现出公司治理中,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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