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是非金融企业或金融企业发行的,没有明确到期时间或期限非常长(一般超过30年)的债券。在巴塞尔协议Ⅲ下,银行资本被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银行发行的满足一些额外要求的永续债可计入银行其他一级资本,补充资本金。这些要求包括:
具有损失吸收能力。巴塞尔Ⅲ规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必须具有“损失吸收能力”,即附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减记”指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债券发行人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投资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债券进行扣减用于吸收损失的机制。“转股”指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永续债可按照约定价格转为普通股,用于吸收损失。
特殊的赎回机制安排。与一般永续债相比,计入银行其他一级资本永续债的赎回机制有三点特殊安排:一是首次赎回时间不得低于5年,永续债发行人在执行赎回条款时应得到监管批准;二是不得设计鼓励永续债赎回的相关条款,如利率跳升机制;第三,银行在赎回时须证明其资本充足或发行新工具替换赎回资本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