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号
申请人:张云三
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7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处罚决定书》认定,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山东墨龙披露的2015年、2016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以来,山东墨龙在真实财务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增《借出明细表》中的销售单价虚增暂估收入,同时少结转销售成本(包括暂估销售成本和已开票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实现净利润的虚增。经上述调整后,公司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从亏损调整为盈利。二是山东墨龙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山东墨龙于2016年6月对子公司增资3亿元,山东墨龙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24.33亿元,上述事项涉及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但是山东墨龙没有及时披露,而是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山东墨龙及相关当事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本案申请人时任山东墨龙副董事长、总经理,是山东墨龙2015年、2016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理由为:1.申请人调整季报数据的动机是在公司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维护公司融资环境,事出有因。银行对公司的信贷发放审核趋严,而公司投资的新项目资金需求大,出于维护公司融资环境的考虑,在对四季度业绩进行预测后,基于平滑业绩的想法,调整了三季报的业绩。2.申请人存在主动改正错误,配合证监会调查和情节轻微等从轻、减轻情节。申请人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改正了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在调查结束前主动更正了2015年和2016年相关定期报告,纠正了过去的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1.关于调整数据的动机。无论公司调整数据的动因、目的为何,均不影响对本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且申请人作为山东墨龙的总经理,授意他人调整业绩的做法,不仅没有尽到上市公司高管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反而是故意违法,性质恶劣。2.关于处罚幅度。山东墨龙在被申请人启动调查程序后才发布更正公告,且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减轻的情形。其主动配合调查并不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被申请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处罚幅度适当。申请人确保2015年和2016年年报的真实性,是其应尽的义务,不能因此免除申请人对其他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责任。
经查明,山东墨龙在真实财务数据的基础上,将公司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从亏损调整为盈利,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申请人时任山东墨龙副董事长、总经理,在审议201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和2016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的董事会决议文件上签字批准相关报告内容,相关定期报告载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会认为,山东墨龙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申请人作为山东墨龙的副董事长、总经理,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负有法定保证责任。申请人在审议上市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署确认意见,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监督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属于山东墨龙2015年、2016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此外,从本案情况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申请人关于处罚幅度的申辩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范围,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7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国证监会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