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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金融虚假陈述案一月开庭

来源:投资快报 作者:余以墨 2017-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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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投资者诉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新力金融,代码:600318)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刚收到合肥中院通知,首批案件将于2018年1月26日开庭。

虚增利润被顶格处罚

公告显示,早在2017年3月29日,新力金融发布公告称,公司于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经查,截至2016年6月30日,新力金融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融资租赁应收款已经逾期,但子公司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导致新力金融2016年半年度报告出现错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新力金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

不过,在4月1日,新力金融就收到来自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在这份立案调查通知书中,新力金融表述,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但存在因调查导致定期报告调整的风险,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延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017年9月18日晚间,新力金融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查明存在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准确四项违规行为。时任新力金融董事长徐立新、总经理荣学堂、董事王毅、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桂晓斌、副总经理孟庆立、副总经理钟钢、独立董事陈茂浏、王家斌,时任监事齐生立、段佑君、章厚平均受到处罚。

证监会决定,公司因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准确,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顶格罚款。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处罚决定书刚下达,就有投资者向新力金融提起索赔,案件也很快获得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认为投资者的起诉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决定登记立案。

事实上,近年来,法院在受理投资者索赔案件上的立案速度较以往有非常明显的提升,很多类似的案件都得到了较为迅速的处理。首批案件也将在2018年1月开庭审理。

2017年3月31日晚,新力金融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受立案消息影响,新力金融复牌后连续三日暴跌,其中 4月18日跌幅9.98%,4月19日跌幅10%,4月20日跌幅5.04%,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我们代理的首批新力金融虚假陈述案将于明年1月26日开庭,股民占先生索赔金额约12万元,目前我们正在准备第二批起诉材料。”厉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7年4月1日期间买入新力金融股票(600318),并在2017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损失。

起诉资料显示,此次将要开庭的原告占先生来自浙江,他在2017年3月3日至3月31日期间,买入26000股新力金融股票,卖出11000股,持股成本30.38元/股,剩余15000股在4月20日全部卖出,卖出单价22.47元/股,经律师计算,可以索赔118942.02元(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等)。

占先生告诉记者“当时看好这个股票,没想到公司突然遭遇证监会调查,连续两个跌停,我赶紧卖掉,现在处罚结果公布了,希望早日打赢官司挽回损失。”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股民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到全部卖掉之日)、详细联系方式。

资料显示,合肥中院曾审理投资者诉中宏股份(原科苑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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