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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昆机索赔案管辖权确定

来源:投资快报 作者:费国海 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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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昆机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持续7个多月的管辖权异议终于确定下来了。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其代理的部分股民诉ST昆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已经于2018年1月2日收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生效《民事裁定书》。根据该《民事裁定书》显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驳回ST昆机的上诉申请,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至此,股民诉ST昆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将会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索赔缘由:《股权转让协议》存重大遗漏

本次索赔的起因是,2015年11月10日,ST昆机发布的《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存在重大遗漏。

资料显示,2015年10月8日,ST昆机公告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以公开征集的方式转让昆明机床股份。之后,沈机集团选定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卓远)为首选受让方。

2015年11月9日,紫光卓远在与沈机集团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增加了“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但2015年11月10日,ST昆机发布《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中,并未涉及“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

直到2016年2月5日,ST昆机才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在该公告中才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涉及的“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 并称,根据该条款,协议签署日为2015年11月9日,而到期日为2016 年2月8日,因此该协议将在2016年2月8日自动解除。

刘华浩律师表示,ST昆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已经构成虚假陈述,且ST昆机也因上述行为,于2017年2月17日收到了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间买入ST昆机,且在2016年2月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在2016年2月4日之后卖出ST昆机股票的,存在亏损的股民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ST昆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涉嫌虚增收入4.8亿元,或再收行政处罚

事实上,ST昆机除了上述信披违法行为外,还因涉嫌财务造假,可能将面临证监会的顶格《行政处罚决定》。

资料显示,2017年11月16日晚间就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时任昆明机床董事长王兴等28名高管因涉嫌虚增收入和利润,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

一、2013年至2015年,ST昆机通过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虚增合同价格三种方式虚增收入483,080,163.99 元;

二、2013年至2015年,ST昆机通过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的方式虚增利润29,608,616.03 元;

三、ST昆机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拟对ST昆机上述财务造假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刘华浩律师表示,ST昆机的财务造假行为早在2017年3月就通过其自行公告披露出来,其财务造假事实已经非常明确,因此,ST昆机再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可能性非常大。

刘华浩律师同时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如ST昆机因上述财务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则在2014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买入ST昆机股票,且在2017年3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同样可以依法到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追讨投资差额损失。

目前,ST昆机因连续三年亏损尚处于被暂停上市状态,如其2017年度归属上市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仍未负值,则ST昆机恐难逃被强制退市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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