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步司机的法律定性何以成了难题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朱伟一 2017-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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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步将每位司机作为一个小企业,借以规避其对员工的责任。按旧金山市地方法规,每小时最低工资是14美元,雇主需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但由于优步的司机并非正式员工,所以该规定对他们并不适用。

全球领先的移动互联网创业公司优步(Uber),曾经是共享经济的楷模,但如今却陷入了巨大麻烦中。公司隐瞒被黑客入侵导致数百万用户与司机个人资料外泄被揭发后,世界各国政府官员纷纷表示将关注优步对该数据泄露事件的处理情况。优步的商业模式也受到了大挑战。美国联邦公平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认定,优步未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范黑客入侵。2014年,黑客入侵优步网络系统,可接触多达10万个司机的姓名和驾驶执照。换言之,优步没有采取充分措施保护司机权益。不过,FTC看似对优步严加监管,但实际上并没有触及优步的要害问题:将司机作为独立合同方对待。

优步将其司机作为短工(法律术语“独立合同方”)对待,司机待遇因此大为降低。比如,按旧金山市的地方法规,每小时最低工资是14美元,但由于优步的司机并非正式员工,所以该规定对他们并不适用。美国的雇主会需为正式员工购买医疗保险,而如果不是正式员工,雇主也就不必为其购买保险了。倘若优步的司机们本来就有一份正式职业,有收入、有保险,优步的工作只不过是兼职,那么皆大欢喜,再好不过。但世上没有这等好事,许多优步司机并非兼职,而是全职,他们是要靠这份收入养家糊口的。所以有人认为,优步是在做黑心事,赚黑心钱。

美国有位叫香农·莉斯·莱尔顿的女律师就愤怒地指责说:“优步的商业是压在这些工人的脊背上建起来的。”莱尔顿女士因此还发起集团诉讼,要求法院认定优步的司机是公司雇员,而不是独立合同方。

说起来,将司机作为独立合同方对待,优步并非始作俑者,其做法很像Walkoszky v. Carlton案中的情形。此案因创立了“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规则,以阻止被告借助优先责任公司形式来规避其侵权的责任而成为美国公司法中的经典判例。在该案中,被告设立了十家出租车公司,每家出租车公司只有两辆出租车。法官指出,在黄色电话簿中使用同样的电话号码,广告中以同一个名字出现,就表明这十家公司实为一家。因而,就侵权责任而言,被告的十家出租车公司实为一家,应当共同承担所有的侵权责任,不能仅以被告所设立的一家公司的资产作为其赔偿的上限。不难分辨,优步公司的做法与Carlton案中的出租车公司老板的做法大同小异:出租车老板设立多家公司规避侵权责任,而优步则是将每位司机作为一个小企业,借以规避其对员工的责任。两者都是化整为零,瞒天过海,只是与Carlton案中的被告相比,优步的做法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英国,优步公司也咬定优步司机是小业主。英国就业庭对此已做出了判决,否定了优步司机是小业主的说法。英国就业庭认为:“把优步说成是3万家五花八门的小业主,由共同的‘平台’将其连接,是一种近似荒诞的概念。”但是很遗憾,优步公司只是一审败诉,已提出了上诉,所以胜负未卜。

在英国起诉优步公司不易,而在美国起诉优步则更难,程序上便有一大障碍。在2012年的CompuCredit Corp v. Greenwood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允许金融机构通过仲裁条款,迫使顾客放弃其诉讼权利。如果优步公司与其司机签订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规定双方之间如有争议,必须通过仲裁解决,美国法院通常据此驳回集团诉讼。这就绕过了集团诉讼。美国的大公司最怕集团诉讼,因为有了集团诉讼,律师就愿意胜诉收费,有的还愿意垫付费用,那就会有更多的诉讼。单个公司股东的索赔金额有限,律师获得的律师费也有限,但众多股东在个案中同时起诉,律师费就可以积少成多。如果没有集团诉讼,律师就不愿胜诉收费,公司遇到的诉讼也会少很多。

从理论上说,如果美国法院支持原告,可以找出理由绕过判决规则,甚至推翻自己的判决规则。在1953年的Wilko v.Swan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定证券纠纷前所签订的仲裁条款无效,理由是《1933年证券法》明确规定,任何协议“不得放弃遵守《证券法》”,而选择仲裁就是“放弃遵守”,因为仲裁员难以维护投资者的权利。但在1987年的Shearon American Express v. McMahon案和1989年的Rodriguez v. Searson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又推翻了Wilko案判决意见,理由是所谓的“遵守”为“实质遵守”,而不是指是否由联邦法院受理相关诉讼的程序遵守。近几十年来,美国最高法院日趋保守,似乎不断在向工商巨子和金融寡头靠拢,所以才会做出允许借助仲裁条款规避集团诉讼的判决。

当然,身份定性从来就是一个难题。这涉及当事人的重大权益,因为有利益冲突,难以做到不偏不倚。对此,英美法官也很是头疼。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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