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9月26日,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七章“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第二十六条“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中指出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这也是国务院首度正面提及并认可“同股不同权”。
此外,在本章本条中也提出了对于新三板市场的大力支持,《意见》指出“支持发展潜力好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点评 “科技企业”可能指向哪类企业?
2018年3月证监会所发布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因此我们预计,本次国务院所提及的“科技企业”大概率与《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所提及的试点企业重合。
科技类企业对于同股不同权需求热切,实操政策应注意扬长避短 本次国务院层面对于“同股不同权”的正面认可可谓十分及时。就目前市场上多方呼声和中概股中同股不同权企业的比例来看,科技企业对于同股不同权的需求十分热切。截止至2018年9月27日,2018年赴美上市的23只中概股中有13只为同股不同权企业,而赴美上市的中概股中75%为互联网或科技类企业。
通过同股不同权的治理结构,公司不仅可以实现控制权不流失的目的,还可以提高了公司运行效率、解决公司的长远利益与风险投资机构的短期利益之间的冲突、降低恶意并购发生的可能性等。但是也会面临控股股东为自己谋利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在并购市场吸引力的下降等情况。针对这一系列弊端,在今后即将出台的实操政策中应尽可能予以避免。
风险提示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