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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资管新规点评:指标进一步细化,确保平稳过渡

来源:国信证券 作者:董德志 2018-07-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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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监管规则,消除监管套利

规定中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不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资管业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管理、流动性指标管理、信息披露等具体指标和监管要求

具体而言:(1)流动性防控: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2)非标投资:明确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限额管理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则,规定同一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标债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3)信息披露:从开放与封闭,标准与非标两个维度确定净值披露时间,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资管业务新规》设定了“双20%”的比例限制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同时,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为业务开展保留必要灵活性,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封闭式资管计划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估值方法遵循《指导意见》

关于估值方法,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关于金融工具核算与估值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指导意见》指出金融机构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此次规定对具体比例作了明确。

独立运作,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去通道”要求

新规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合同约定让渡管理职责,禁止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指令或者建议进行投资决策。

增加规则弹性,确保平稳过渡

新规指出各机构在有序压缩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新规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投资建议:行业加速转型,负面冲击有限

对于券商资管而言,通道、资金池业务将缩水,但费率较低,预计对券商业绩影响有限。券商资管通道收入贡献占比将下降,主动管理转型是未来方向。此外,由于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确保平稳过渡,预计对券商收入负面影响有限。推荐主动管理能力较强的中信证券、华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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