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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点评:强制退市监管再升级

来源:平安证券 作者:魏伟,马涛,张亚婕 2018-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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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不完善是阻碍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部分上市公司质量堪忧,却无法淘汰,引发劣币驱逐良币,这一方面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催生“炒壳”乱象,损害投资者利益。2014年11月发布实施的《退市意见》,已初步形成包括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制度安排,并针对博元投资、欣泰电气等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了强有力的退市监管。此次证监会再次修改《退市意见》,主要从拓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内容、加强证券交易所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加大因财务状况不良退市的执行力度三方面,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激发市场活力。

拓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内容。2014年《退市意见》明确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规定。此次修改删除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具体情形的表述,而是概括为“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我们认为,新的表述一是以较为宽泛的表述兜底了所有可能出现的重大违法情形,范围较原来更广;二是不再允许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出现,足见监管层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和强硬态度。

加强证券交易所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是本次修改的重点,且在去年11月《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已有迹可循。《管理办法》要求交易所明确上市公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新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对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证券实施退市。本次修改将退市工作主体责任完全下放交易所,由交易所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并制定相应规则。我们认为,此次修改与《管理办法》互相呼应,有利于发挥交易所贴近上市公司的天然优势,提升上市公司监管质量和效率。

加大因财务状况不良退市的执行力度。在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同时,证监会还强调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虽然修改意见中并未列明具体措施,但我们认为,这将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本次修改还对新老划断作出安排。新规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新规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新规定。 退市制度完善自去年以来始终是市场关注热点,此次《退市意见》修改可谓是给资本市场改革注入了一剂强心针。退市的制度化、常态化,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也有助于抑制“炒壳”投机心态,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这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控金融风险,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监管主基调也是一脉相承的。我们预计退市制度的完善将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股票市场环境有望更加规范,吸引更多的资金入市,回归价值投资主线。

风险提示:经济下行超出预期,改革进展慢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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