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纳入预算、“自发自还”,中央仍是风控主体。建国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功能由满足政府资金需求向宏观调控和财政分权改革演进,发债模式也由隐性债务向显性债务逐步发展,专项债券正日益成为重要的融资模式。1994年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开始从“城投债”和“地方债试点”两个方向探索融资举债新模式,至2014年新预算法重新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已初步完成从“代发代还”到“自发自还”的转变,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要求和指标等,仍由中央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