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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及利率债周报: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专项债启动、债务管理进一步完善

来源:浙商证券 作者:孙付 2017-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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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要点。

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专项债启动、债务管理进一步完善。

8月2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下文简称89号文);8月5日,发改委办公厅正式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这一前提下,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什么?43号文和随后的文件将地方政府债券划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即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项目收益专项债是地方政府专项债的一种, 但“专款专用”的特质更加明显:严格对应项目发行,还款资金也由对应的项目进行支付,实行“封闭”运行管理。根据89号文,2017年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2个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项目收益专项债试点。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启动,标志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权利进一步集中、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1)根据89号文,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必须由省一级地方政府代发、转贷市县使用,实质上是将地方政府的项目融资权上交给了省政府,有利于地方政府债务的集中管理、规范基层政府的举债行为。2)与普通的专项债券相比,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实行不同类型的债券资金“封闭”运行,有效隔离风险。债券与特定的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用项目收益来偿还本息,债券资金具有专款专用性质。

2017年以来,为了根治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并满足其融资需求,财政部在“堵后门”的同时也加大“开前门”力度,有一定托底意图,下半年基建回落速度有限。今年5月,发改委就曾印发《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8月5日,发改委办公厅正式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对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和项目收入来源进行了放松。发行主体方面,取消普通企业债对发行人成立年限、三年平均利润足够支付债券一年利息、公募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 40%等要求,发行人门槛大大降低;发行方式方面,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项目收入来源方面,可以包含财政补贴,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占项目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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