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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首个地方性民促法实施意见稿出台,教育公益导向,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

来源:上海证券 作者:张涛 2017-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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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事项。

2017 年6 月29 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征求《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通告,成为全国第一个出台地方性民促法实施意见稿的省(市),对于其他省市后续出台相关细则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主要观点《意见》强调教育公益属性。

《意见》中强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通过依法加强管理和引导,确保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以营利性为主要办学目的。我们认为,分类管理给予了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合法身份,但政府态度上更倾向于引导社会资金举办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如学前教育领域鼓励发展普惠性民办园。

《意见》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

《意见》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在办学收益、退出机制、定价收费、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政策等方面做出了差异化安排。

(1)定价收费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了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为政府定价为,其余收费可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品牌有质量的办学机构议价能力较强,收费能享受高定价,而实力较弱的机构则倾向于以低价策略招生,未来在市场格局逐渐稳定阶段,价格有望成为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能力的一个传递信号。(2)财政扶持方面,政府将加大对民办教育公共服务和信息平台、非营利性高水平民办学校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财政投入,教育信息化赛道前景依旧向好,具备“硬件+软件+内容”的一整套教育信息化解决方案的企业有望获得更多的进校机会。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只能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扶持措施(不包括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的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方式),具体采购教育服务包括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3)税收优惠方面,非营利性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非营利性收入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收入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则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尚未明确具体税收优惠政策。(4)用地政策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用地优惠政策,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营利性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或者租赁等有偿方式供给土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按照协议方式供给土地,协议方式为以低于市价获得土地提供了可能。总体而言,营利性民办学校需通过招拍挂等公开竞价方式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当土地用途变更时可能面临市价获取带来的土地成本上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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