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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用行业:以排污许可为核心,实施最严格的处罚制度

来源:平安证券 作者:余兵 2016-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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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2016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水法修正案”)。

平安观点:

法规大幅扩容,着重强调党政环保职能:

相比2008年颁布的水法,本次水法修正案内容扩容明显,由以往八章92条大幅扩充至九章143条,其中新增第七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确立了由省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各种水环境信息,并对许可、处罚、收费、企业排污信息、排污许可信息等信息公开方式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国务院、省级环保部门的行政职能在水法修正案中极大提升:1.第一章”总则”中明确强调,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级干部对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纳入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其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从立法上确立了“党政同责、上下同责”的严格政府考核机制。

2.明确了由国务院负责制定、批准水环境质量基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排污许可制度、地下水与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建立建设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与监测平台等,明确了省、市级环保部门及其他环保相关负责部门对下级机构的考核办法,并作出了明确的权责规定。

3.对以往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均指定了明确的负责机构,明确了考核对象。如确立了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确立了上游地区未完成国家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或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应向下游地区进行赔偿或补偿;水域附近存在监管权责不明确的,由上级政府负责协调等。

实施最严格的处罚条款,污染企业有望被罚到倾家荡产:

相比08年水法,本次水法大幅提高了水污染事件的罚款规模,绝大部分污染处罚标准上调1倍,例如对违反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原法规处以10-50万元罚款,修正案处以20-100万罚款。

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核心地位,针对违反排污许可制度制订了可能使企业破产的处罚制度。

例如,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排污、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处每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自无证排污日起至停止排污日连续计算。针对按日处罚的标准亦极大提升,例如在检查中发现排放监测数据与台账记录不一致的,执法人员可以责令排污单位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排污的,可被认定排污行为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每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了部分污染事件的处罚方式,拥有了将企业罚款至破产的能力。例如,原法规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20%计算罚款,水法修正案规定处以直接损失的1-3倍罚款;对重特大事故的罚款标准由直接损失的30%上调至3-5倍。

从源头到末端,对每一个可能出现污染的环节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源头对环评、未批先建、政府部门的潜在处罚,对超标、无证、违证排污的处罚,对违反各种规定,违规向农田、水域、保护区等排污、违规开采地下水的处罚等。此外,针对部分水环境污染,在罚款之外,要求企业针对所造成的污染采取环境修复措施或承担修复费用,极大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核心地位:水法修正案第三章第一条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明确了排污许可对象、许可证内容的确定依据、行政审批方式,并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并针对超标、无证、违证排污制订了极为严格的处罚标准。

我们认为,本次水法修正案的通过为未来水环境质量管理、水污染治理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法律保障,同时明确了未来水环境质量的监管思路、管理体系与监管手段,对社会上各种水污染主体将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针对现有水环境质量仍然不佳的现状,各地在“十三五”末期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需要对存量污染、各种潜在污染投入巨资进行治理,这部分资金来源一部分依靠社会资本,另一部分将极大依赖环保部门依据本法进行的处罚,对未来地方政府持续性投入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坚实帮助。本次水法修正案的通过极大利好拥有先进的污水处理与环境修复技术,并能够针对各种水环境进行治理、修复的企业。建议关注天翔环境、国祯环保、首创股份、博世科。

风险提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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